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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购买虾苗未付款反要卖方赔偿?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秋意渐浓,虾鲜蟹美,膏肥黄满,别的养殖户们喜笑颜开,乐呵呵地收获着沉甸甸的喜悦,而售卖虾苗的范某却愁眉不展。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今年5月份,章某向范某购买华达虾苗,总价100000元,货款并未付清。章某在购买虾苗时通过某生物公司对虾苗进行了检测,虾病原定量检测报告显示并未检测有病原,虾苗符合标准。但章某养殖一段时间后,发现幼虾生长情况不对,便将两个大棚的虾苗样品送检,经检测虾苗患有急性肝胰腺坏死病,章某便将这些虾苗全部排掉,并要求范某为其补发200万尾虾苗。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只能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章某陈述其并非只向范某购买过虾苗,也曾因其他家虾苗存在质量问题发生过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章某提出虾苗存在质量问题所主张的损失有无依据的问题,首先,范某向章某出售的是虾苗,在章某购买虾苗时,其作为委托单位委托相关机构对虾苗样品进行了检测,在检测后才购买,说明章某认可该检测结果,所检虾苗样品的质量符合其购

  买要求。其次,章某在庭审中陈述其并非只向范某购买过虾苗,还曾因其他家虾苗存在质量问题发生过纠纷,且将幼虾送检是章某的单方行为,无法证明章某所送检的幼虾系范某向其出售的虾苗长成,且就幼虾患急性肝胰腺坏死病是否是因虾苗本身携带病菌所致缺乏相应证据。最后,从章某提供的与范某的录音来看,范某并未认可其所供虾苗存在质量问题,也未同意补发其200万尾虾苗。章某所提供的关于虾苗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所举证据不足以达到其出证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判决章某向范某支付所欠货款。

  法官提醒:水产养殖是近年来热门的赚钱行业,引得不少人盲目跟进,殊不知其需要专业的养殖知识和技术。水质问题、疾病防治、环境应激、管理措施,无一不是重中之重,稍有不慎即满盘皆输。虾蟹养殖是一种高风险的养殖项目,虽然高利益、大市场,但也伴随着高风险、高投入的缺点。养殖户们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保留有效证据,留待事后厘清责任、获得赔偿。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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