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多次销售假药,2人被判刑并禁止从业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刑期,适用缓刑;禁止2被告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药品销售职业;没收其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药品。
李某某系岳阳县某药房投资人,周某某系该药店质量负责人。2018年10月至2022年11月,李某某、周某某明知“甲茸壮骨通痹胶囊”为非正规途径获取的药品,仍从上线处分18次购进1800瓶“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共计花费37050元。后二人在岳阳县某药房内以一瓶25元左右的价格向他人销售,共计销售1779瓶“甲茸壮骨通痹胶囊”,销售金额共计约44475元。其中,李某某负责联系上线购进“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并向他人销售,周某某负责向上线汇款并收取快递,两人从中获利7425元。经相关部门认定,“甲茸壮骨通痹胶囊”为假药。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李某某、周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结合案件情况组织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进行了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按其销售价款三倍缴纳惩罚性赔偿金133425元。
刑事部分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此提醒药品经营者切忌因为一己私利违法销售假药,否则触犯法律罪责难逃。广大消费者亦不要相信一些夸大疗效的“三无”药品,应从正规医院、药店购买,发现可能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的,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165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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