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改燃气管道帮助用户“偷气”,收取改装费牟利?法院判了!
湖南法院网讯 随着燃气成为日常家居生活必不可少的能源之一,从厨房的燃气灶到卫生间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的应用已经深入到家庭的方方面面,燃气的正确使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有的人为贪图小利,私自为用户改造天然气管道偷盗天然气,这样的行为不仅危害自身及其他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的还构成犯罪。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件。
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吕某承接了衡阳市内部分天然气安检业务。2022年8月,吕某接到公司派单,要求为一客户家中的天然气表移位。吕某按正常程序完成工作后,听客户说起冬天开地暖很费钱,便向其提出省气的“建议”,将大型燃气用具的天然气管道直接连接在三通阀上,使得大型燃气用具使用的天然气不经计量使用,并为该客户进行了改装。之后,吕某利用工作时接触天然气住户的便利,加之客户相互介绍,吕某于每年采暖期开始时为家中装有地暖、暖气片的住户私自改造天然气管道,待次年天气转暖时再免费为住户将管道改回原样,单次收取改装费用为500元至1000元不等。经查,吕某某在衡阳市内累计为20户住户私自改造燃气管道,共计获利16800元。
法院判决:天然气安全在整个城市安全保障中占据重要地位,通过私接、私改天然气管道等行为进行偷盗气,或不顾天然气管道安装、改装的规范性要求违法改装天然气管道等行为,不仅严重危害自身和社会公众安全,同时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触犯法律红线。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私自改装、破坏使用中的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但由于吕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依法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收缴相关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燃气管道设施的安装是一项专业性极强、技术标准高的工作,设计施工必须由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以确保供、用气设施的严密性以及使用安全性。为了利益,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在未依法取得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私自承接燃气管道安装、改装等施工业务,不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发生燃气泄漏,引起燃气火灾爆炸事故,直接危害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还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同时,由于燃气设施是公共配套设施,燃气管网是相互连通和关联的,一旦因某一用户私改管线引发燃气事故,就有可能危及整栋楼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公共安全事故。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149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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