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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逆行全责 保险能代位求偿吗?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法院:非机动车一方非主观故意,不支持保险人追偿车损

  近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认定本次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方虽承担全责,但并无证据证明系其故意造成,非机动车方无需对机动车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方不能请求非机动车方赔偿其车辆损失,即保险公司提起本案代位权诉讼的前提不成立,无权向非机动车方主张车损赔偿。

  李某驾驶非机动车逆行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轿车受损,丰都县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由李某负全部责任。因车主为该受损车辆购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后由保险公司支付该车辆产生的维修费理赔款40,155元,保险公司取得对李某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认为,案涉交通事故由李某不当驾驶行为引起,李某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因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赔偿保险公司因理赔所产生的损失。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对李某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应以车主享有对李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虽规定非机动车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存在过错时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但该条款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非机动车需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无证据证明李某对发生案涉事故存在故意的情况下,车主并不享有对李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故保险公司向李某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前提不成立,其无权向李某主张代位求偿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现判决书已生效。

  法官说法

  因非机动车或行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一方受损时,保险公司并不当然享有代位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或行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一旦基于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保险人便依法取得代位被保险人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但从该条也可以看出,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前提在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仅规定在非机动车对交通事故存在过错时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明确规定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可否根据现有规定推断非机动车应当承担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从现有规定来看,我国立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非机动车及行人普遍采取了倾斜性保护,而对机动车一方设置了较为严格的侵权责任,即使不存在过错,机动车一方也需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所以采取这一立法模式,主要在于平衡权利与义务,机动车作为在道路上高速行驶的交通工具种类之一,其危险性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与之相对应,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更为严格的义务和责任。

  结合这一立法精神和目的,当事人李某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存在过错时,机动车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对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提起本案代位权诉讼的前提不成立。另外应当看到,法律法规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同时若非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违法行为后果达到一定程度时亦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207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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