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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不容忽视!顾客在饭店门口受伤,经营者、管理者被判赔13万元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乘坐电梯被掉落的天花板砸伤,乘坐游玩措施因设备故障受伤,商场逛街踩到水渍摔倒……出门在外,稍不注意就容易遭遇“飞来横祸”。要避免此类事件发生,除了自身提高安全意识,更需要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切实承担起安全保障义务。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判决相关经营者、管理者承担全部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日晚18时许,叶某在张某经营的某饭店用餐完毕出店门后,踩在距离店门正前方约80厘米处的排水沟盖板(盖板系不锈钢材质的雨水滤网)上,因盖板松动,叶某倾斜跌落排水沟受伤。

  

  当天,叶某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足第1-5跖骨骨折和左小腿皮肤裂伤,住院治疗20天。后经鉴定,叶某此次受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据了解,案涉排水沟属于重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叶某认为,该饭店门口的排水沟属于消费者进出饭店的必经之路,排水沟盖板松动属于安全隐患,饭店对到餐厅消费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对松动的排水沟盖板进行修缮,也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应当对其受伤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作为饭店经营者,应以其财产对饭店的债务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案发现场的物业管理方,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也未采取任何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叶某便将张某、某饭店以及物业公司诉至南岸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案涉排水沟属于小区红线范围内的公共区域,是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但排水沟有部分活动盖板是为了方便清理下水道,为保证安全,物业每天都有安排人员进行巡查,案发时,案涉排水沟的边缘及盖板均不存在任何损坏。

  南岸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叶某用餐完毕后,正常出店,案涉排水沟是其出入饭店的必经之路,因排水沟及盖板均不存在明显的损坏,叶某对自身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

  该排水沟距离饭店仅80厘米,系出入饭店的必经处,该饭店有外摆餐位,可将排水沟区域视为该饭店经营场所的延伸。饭店对途经该处的特别是就餐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对叶某的受伤酌情予以分担40%的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该排水沟的管理方,对该区域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明知排水沟盖板处于活动状态,存在安全隐患,仍放任该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作为管理方对叶某的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予以分担60%的责任。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故被告饭店为本案适格的被告,被告张某并非适格被告。

  最终,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判决饭店赔偿叶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叶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

  一审后,被告物业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安全无小事,生命重如山。为更好地保障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安全,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自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公众也应当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在公共场所活动时不仅要多加注意,避开危险源,还要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安全规定,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175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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