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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晏某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270号

  罪犯晏某,女,1991年8月22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员。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2年7月8日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492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5年6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出的钱款依法发还各被害人,余款人民币0.32元充作晏某的罚金。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苏04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晏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晏某及其同案犯退出的合计人民币1309922元,其中1309921.68元依法发还各被害人,余款人民币0.32元充作晏某的罚金。罪犯晏某家属于2022年10月13日向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提供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一张。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5日出具证明一份,载明罪犯晏某的财产刑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0日出具(2024)苏0492执1294号结案通知书一份,载明在执行过程中,晏某已缴纳罚金200000元,故晏某财产性判项执行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晏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5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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