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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肖某艳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312号

  罪犯肖某艳,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湖南省洪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02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肖某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3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5日止)。

  罪犯肖某艳在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4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罪犯肖某艳家属于2021年6月30日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提供缴款书一张。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出具(2021)苏0302执1471号执行结案通知书,载明肖某艳罚金一案已经执结,执行程序结束。徐州市鼓楼分局九里派出所于2021年11月8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附扣押决定书一张,载明鼓楼分局九里派出所将肖某艳的犯罪所得上缴国库。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某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5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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