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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某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311号

  罪犯王某,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3月26日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991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罪犯王某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苏09刑终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30000元;罪犯王某退出的人民币 50000元,其中21941.29元抵作退赃款,余款抵作财产刑,不足部分继续予以缴纳判决书第7页载明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交)。罪犯王某家属于2023年3月10日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8058.71元,并提供罚没款收1张;罪犯王某家属于2022年3月25日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941.29元,并提供罚没款收据1张。2022年8月5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991执951号执行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王某等人责令退赔一案,现已经执结。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5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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