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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潘某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256号

  罪犯潘某,女,1993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26日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82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零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九万四千八百元。2021年12月16日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822刑更1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以罪犯潘某系正在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决定将罪犯潘某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5月20日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822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以罪犯潘某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决定将潘某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11月21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81刑更13号收监执行决定以罪犯潘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决定将罪犯潘某收监执行。

  罪犯潘某自入监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4800元。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7日作出(2023)浙0822执恢506号结案通知书一份,常山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21年10月15日出具金额为人民币274800元单据一张、2023年7月25日出具金额为人民币103451元单据一张、2022年4月12日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549元的单据三张:常山县公安局出具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的票据一张。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5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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