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某文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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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239号
罪犯罗某文,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23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23刑初5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罗某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7年7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扣押和退出的赃款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罗某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扣押和退出的赃款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2023)苏0923执819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案对被执行人罗某文、陈小龙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其家属于2023年8月28日向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缴纳罚没收入十万元并提供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电子)一张。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某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5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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