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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某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296号

  罪犯郭某,女,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2年3月31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81刑初5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60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郭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苏09刑终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疫情影响,判决生效后未予收押执行。2023年3月1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81刑初524号之二刑事裁定,罪犯郭某刑期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郭某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60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罪犯郭某家属于2022年9月2日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70602元,并提供收据一张,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出具(2022)苏0981执1921号结案通知书表明郭某罚金50000元、违法所得20602元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5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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