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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马尾法院审结首例不服CIETAC裁决的涉外域名纠纷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网络域名属于可构成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与商标一样,都有重要的商业价值。特别是北京冬奥会期间“冰墩墩”“谷爱凌”等热词被抢注为域名而产生的纠纷,使域名领域纠纷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近日,福州马尾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杨某与美国戴可斯特-拉塞尔公司(以下简称“戴可斯特公司”)网络域名纠纷案件,此案是马尾法院首例不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裁决的涉外域名纠纷案。

  戴可斯特公司是国际知名企业,旗下创立了“DEXTER”品牌。该公司在中国注册了许多有关“DEXTER”的商标。但中国公民杨某于2020年、2022年分别申请注册了具有争议性网络域名地址。

  2022年12月13日,戴可斯特公司基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相关规定,向CIETAC提起投诉,请求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戴可斯特公司。2023年1月28日,CIETAC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戴可斯特公司。杨某对上述裁决不服,故诉至马尾法院。

  经过审理,马尾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审理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的争议在于原告杨某注册、使用的域名、是否侵犯了被告戴可斯特公司的相关民事权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讼争域名主要部分为“dexter”,该主要部分与戴可斯特公司享有权利的商标、字号虽然存在大小写差异,但客观上可误导公众认为该域名与戴可斯特公司存在关联性,从而造成混淆。在戴可斯特公司已经完成其对“DEXTER”享有在先权益的举证责任后,杨某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DEXTER”主体部分享有合法权益或进行过实质性使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杨某注册使用涉案域名存在正当理由。

  同时杨某注册多个与知名商标类似的域名,涉诉域名网站内容均高度雷同,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因此,法院认定杨某注册、使用讼争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知识链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简称CIETAC),成立于1956年4月,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附设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主要职能为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国际、涉外和国内的经济贸易争议及国际投资争端,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0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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