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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电子借条”管用吗?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大数据时代,移动支付越来越发达,很多人会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借钱给别人。有的平台甚至推出了签订“电子借条”的小程序,那么通过网络方式签订的“电子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吗?

  近日,康巴什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没有纸质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3年,大胖通过微信陆续向朋友小强借款共计90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双方在微信小程序“腾讯电子签”平台签订电子借条,就身份信息、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在电子签章处签名。借款到期后,大胖仅还款8553元,剩余欠款经小强多次催讨后均无果,只能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电子借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要求大壮偿还剩余借款本金891447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电子借条这种新型证据进行了研究,了解到签订电子借条需经过借贷双方核验真实身份后才能完成。整个电子借条的签署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要求。最终,法官通过对腾讯电子文书签署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的综合认定,支持了大胖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小强向大胖偿还剩余借款891447元。

  法官说法

  随着科技的进步,生活中交易习惯也逐渐改变,越来越多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微信、支付宝等软件上,导致后期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关键证据,仅有一些微信聊天记录,给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带来很大障碍。在没有“白纸黑字”借条时,可选择签“电子借条”,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签订电子借条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平台,了解对方是否有实名认证、签订的借条是否有区块链存证等信息,以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7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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