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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执业许可提供试管助孕被罚近100万?法院:行政处罚合法,准予强制执行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试管包成功”“试管包生双胞胎”“免费咨询”“私人订制服务”……地下辅助生殖机构往往打出类似的宣传语,通过线上宣传、线下引流、注册关联公司等多种途径招揽患者,非法开展辅助生殖诊疗活动,严重破坏医疗行业秩序,损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结一起重庆某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罚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试管助孕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罗某夫妇签订标的额为15.8万元的《试管婴儿服务委托协议》,后多次安排罗某接受促排卵针剂注射、相关服药检查、取卵手术以及体外胚胎移植手术。因助孕失败,罗某投诉至卫生健康委员会而案发。

  

  申请执行人重庆某卫生健康委员会立案调查后,认定被执行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遂对其作出处违法所得6倍罚款即94.25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罚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查认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诊疗活动,属于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重庆某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试管婴儿技术作为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为无数不孕家庭带来了希望和福因,然而这一技术的运用伴随着法律和伦理的双重挑战。特别是非法辅助生殖机构的存在,不仅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公共卫生安全和患者健康权益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为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诊疗活动有严格要求,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才能开展诊疗活动。行政机关对案涉违法行为的查处,对于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提醒:地下机构不具有合法资质,不具备合格的医护人员、医疗设备;非法进行试管助孕不仅不能达到成功怀孕的目的,相反可能造成患者感染、手术并发症等不可逆的人身损伤。患者在寻求诊疗服务时,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诊疗活动。违法开展诊疗活动,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双重责任,涉嫌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索引: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992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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