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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电子烟“奶茶杯”现微商圈,无证制售者被判刑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庭审现场

  

   近来,微商朋友圈中悄然出现了一种形似小瓶装奶茶的“饮料”,它们有着“奶茶杯”“可乐杯”等诱人名称,包装精美且口味丰富多样,诸如多肉葡萄味、桂花乌龙味、草莓雪冰味等等。然而仔细端详却会发现,其吸管竟是实心的。

   原来,这些并非真正的奶茶或可乐,而是我国《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禁止销售的烟草口味之外的调味电子烟。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大非法经营电子烟案,被告人邹某某等被依法判刑。

   案情回顾

   据悉,随着电子烟产品在我国迅速流行与普及,相关部门也逐步强化了对电子烟的监管力度。2022年5月1日起,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以及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2020年,邹某某创立了东莞市瑞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起初该公司主要从事玩具生产业务,但偶然间接触到电子烟产品后,邹某某发现电子烟制作相对简单且利润更为丰厚,便涉足电子烟代加工领域,之后逐步发展为自行生产、销售电子烟产品,员工数量多达60—70人,日产量达1.2万—1.3万颗烟弹、7000支烟杆。

   直至2022年,瑞锋公司仍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邹某某等人在明知无证且调味电子烟禁售的情况下,依然冒险生产、销售调味电子烟及烟弹等产品。瑞锋公司借助网络推广,通过微信线上联系各地买家,将这些种类繁杂的烟弹、新型电子烟销往全国各地,其中“奶茶杯”等产品主要面向学生群体兜售。

   据统计,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2月14日被抓获期间,邹某某等人销售的电子烟制品金额总计达260万余元,获利5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瑞锋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和销售电子烟制品,涉案金额共计26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邹某某作为瑞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根据邹某某的犯罪事实,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瑞锋公司其他主要参与者何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到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到一万元不等。

   法官提醒

   那些未经检测、成分不明的电子烟流入市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更对使用者的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津法君提醒广大消费者,务必远离非法来源的电子烟产品,保护好自己的健康权益。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990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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