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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假记者”敲诈,被判刑!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日前,商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马某、巴某某、李某、张某某、李某某冒充新闻工作者敲诈勒索案。

  该案对被告人马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对被告人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对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对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前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对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冒充新闻工作者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7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400元;被告人巴某某冒充新闻工作者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0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200元;被告人李某冒充新闻工作者共实施勒索犯罪3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700元;被告人张某某冒充新闻工作者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冒充新闻工作者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7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900元。

  商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巴某某、李某、张某某、李某某多次冒充新闻工作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巴某某、李某、张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巴某某、李某、张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巴某某、李某、张某某、李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9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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