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超过退休年龄≠没有误工费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常会出现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对此,保险公司或侵权人常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抗辩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损失。那么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在受到人身损害时,除了可以主张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赔偿外,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呢?
请看新蔡法院相关判例。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7日14时,单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新蔡县某医院门口公路时,与行人连某(1967年3月生)发生剐蹭,致连某受伤,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连某当日到驻马店某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24年2月29日出院,共计住院22天。经驻马店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连某的误工期为120天。
案件办理
本案保险公司辩称,连某已达退休年龄,土地承包证无法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法院认为现行的退休制度是对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而言,并不包括以种田为业无退休保障的农民,本案原告系农民,符合本地该年龄阶段农民仍在务工、务农的实际,且被告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原告在受伤前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故原告连某请求的误工费予以支持。
普法提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是否有收入除了年龄外,关键看是否还有劳动能力,以及以劳动力为代价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类似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其是否上班的标准是以年龄作为界限,但作为像连某以劳动力为其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虽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却并没有所谓退休金等生活来源,用其劳动力换取劳动报酬仍是其生存的方式,且事发前并无证据证实连某已丧失劳动能力,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其一定时间内不能务工,进而造成误工损失是客观事实,对其产生的误工损失应予以支持。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9459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