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刷单”款能否要回?法院:系非法支付行为!
彭女士出钱让别人为自己的网店提供扶持服务,并给网店“刷单”,但网店经营效果不佳,他能否要求对方退还服务费和“刷单”款?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原告彭某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网店,被告秦某某承诺为原告的抖音店铺提供扶持服务,服务费为10000元,达不到效果可以退款。原告便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元。后原告开办了第一个网店“A店铺”,经营了7天左右,但因经营效果不理想,原告在被告的要求下重新开办了另一家网店“B店铺”,被告表示需要刷单,原告为此向被告支付了刷单费用2400元。但B店铺经营效果仍不理想,秦某某建议其换个号重新做,原告未同意,并要求秦某某将其存入网店账户内的5635.32元转给自己,秦某某以其还有5000元服务费未交为由直接扣除5000元,将剩下的635元转给了原告。2023年11月20日,原告开设的A店铺因店铺关联主体严重违规被某电商平台给予相应处罚,处罚方式为扣除严重违规积分12分,扣除全部应缴保证金2000元。双方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请,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费用124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秦某某通过微信方式达成服务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向被告秦某某支付服务费,被告秦某某承诺为原告的网店提供扶持服务,达不到效果,可以退款。后原告在被告秦某某的扶持下连开了两个网店,但经营效果均不理想,故原告要求被告秦某某退还其已交的服务费10000元,不违反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刷单系法律禁止的行为,故原告主张的刷单费2400元,法院不予支持。平台处罚系因原告开设的店铺违反平台规定,非因被告秦某某提供的服务所致,故原告主张的平台处罚2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等规定,判决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彭某某服务费100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刷单”是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商家的销量和信用评价的非法行为,其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刷单费2400元,违反商业道德,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电商平台秩序,不利于营造诚信有序的消费环境,故原告虽然实际支出了该费用,但属于一种非法给付,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广大商家,商业竞争需正当,切不可心存侥幸进行“刷单”等违规操作,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9457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注意:超过退休年龄≠没有误工费
下一篇:私设减速带致人摔伤,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