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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申请“仅退款”却不退货,法院判了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商平台商家起诉消费者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3年12月12日,周某在某家具的电商平台店铺下单床、床垫、床头柜各2件,共计付款4,500元。当天,周某通过电商平台与家具厂联系,双方协商延迟至2024年1月20日发货。

  2024年2月1日,周某签收了部分货物后,剩余一部分货物一直未送到。经周某多次催问,家具厂提出扣除周某已收到货物的价值,向周某退款1520元的解决方案,周某予以拒绝,要求全额退款,双方协商未果。2024年2月29日,周某在电商平台发起“仅退款”申请,因家具厂拒绝退款,周某在电商平台申请仲裁,电商平台处理后将4,500元货款全额退还给周某。家具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返还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通过信息网络达成买卖合意,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根据生活和交易习惯,“仅退款无需退货”应是买家未收到货品,或者与商家进行协商后,商家同意无需退货的情形下所适用。而本案中,家具厂履行了交付部分货物的义务,周某也已经收到了部分货物,周某虽然与家具厂协商过退款事宜,但家具厂没有同意周某仅退款。

  若周某在没有与家具厂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选择全额退款,也应当将其收到的货物退回,现周某在收到全额退款后未退货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亦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应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家具厂只要求周某退还货款,且考虑到床体已经使用,无法退货,法院对家具厂要求周某退还已收到货物的货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案判决生效后,周某主动履行了退还货款3000元的义务。

  法官提醒:电商平台建立的“仅退款”服务更好的保障了消费者权益,但消费者在享受该服务的同时也需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购物,在主张“仅退款”前应与商家协商一致,如果消费者恶意利用平台规则漏洞致使商家遭受损失,消费者需要承担责任。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3038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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