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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信用卡贷款赚利息?法院:不支持!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信用卡、支付宝借呗等金融借贷支付工具,用于支付个人日常消费已屡见不鲜,那其是否可以作为自有资金出借给他人牟利呢?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驳回了出借人陈某要求借款人李某支付其借用信用卡资金的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陈某原为李某经营公司时的助理。李某缺乏资金周转,由陈某办理信用卡并将其名下信用卡交由李某使用,李某向陈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某50000元,于2021年12月12日前开始还款,分12期还清,未还清前每月按600元(1.2%)每月利率支付利息”。此后,李某仅支付部分利息,未按约还本付息。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按月利率1.2%的标准支付借款自2023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借款系李某通过套取陈某金融机构信用卡款项的方式取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之规定,该行为无效。现陈某依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约定主张李某还本付息,法院不予支持。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李某因借款取得的50000元应予以返还。至于陈某因信用卡贷款产生的利息损失,因陈某、李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者理应知晓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系违法行为,故双方对陈某因信用卡贷款产生的利息损失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根据双方过错情况,酌定对李某已经支付的利息,不再进行清退,对信用卡贷款自2023年4月后的后续利息损失,根据减损归责原则,由陈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通过信用卡以及支付宝借呗、京东金条借款、美团借钱等借贷软件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所获得的款项非自有资金,将该资金转借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种情况下,出借人不仅会面临贷款人还不上借款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得不到支持的后果,而且出借人作为金融平台上对应的借款用户,还需要对平台承担还款责任、支付平台借款利息,若无法及时按约还款,出借人还将面临征信风险。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984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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