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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交通肇事竟不自知?不构成逃逸但难逃法律处罚 !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4日,被告人温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突然向左变更车道,导致同向左侧车道内被害人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在躲避过程中驶入对向车道,并致被害人摔倒在地,被沿同路段由南向北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碾压。

  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温某某并未觉察到其与后方被害人所驾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遂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停止驾驶车辆,而是驶离事故现场。被害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案发后,办案机关与被告人取得联系,起初被告人温某某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其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同行人员也表示并未感知到事故的发生。后通过播放事故发生当天的道路监控视频、对肇事车辆车体痕迹进行比对后,被告人温某某才得知自己突然变更车道的行为导致了本起事故的发生。

  经公安机关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书,认定被告人温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承担次要责任,考虑到郭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故不予追究郭某某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尽到注意的义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本案被告人温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温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在客观层面虽具备离开现场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存在逃避责任的故意,具体到本案实际情况来看,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是为了躲避车辆前方的自行车,未注意到车后被害人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进而发生交通事故,且其在接到交警部门电话联系后及时到案、积极配合调查,并在得知因自己交通肇事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取得联系并赔偿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亦不存在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故意,其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肇事逃逸,但其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生命安全无小事,依法文明出行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需绷紧安全这根“弦”,时刻注意驾驶细节,请广大驾驶员以案为镜,始终铭记如下几点:

  1、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时刻关注道路情况,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变道或停车提前打转向灯或双闪,避免因指示不明而造成车辆追尾或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2、在主城区驾驶车辆时应控制车速,稳驾慢行,如遇交通指示灯故障,也应在观察好路况的情况下再通过路口;

  3、在高速公路或乡间小路驾驶车辆时,应按照车道指示文明驾车,切勿突然停车或向窗外随意丢弃杂物,造成后车视线受阻,危害道路安全;

  4、如遇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及时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出警并配合调查;

  5、拒绝疲劳驾驶、酒驾、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避免因贪图一时的方便和疏忽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3054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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