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学生饮用奶不准在市场销售
据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获悉,为了更好地推进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在辽宁省实施,辽宁省奶业协会组织召开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研讨会,并正式通过了《辽宁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辽宁省学生饮用奶应符合“安全、营养、优质、优价”的基本要求,直供幼儿园和中小学校,推广的品种为巴氏杀菌乳、发酵乳和奶酪。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国际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盒上无条形码,须注明“不准在市场销售”字样。同时,根据中国奶业协会要求和学生营养改善需要,适时调整推广对象和增加学生饮用奶产品种类。实施调整前应进行营养评价和风险评估,先行试点,稳妥推进。
《办法》强调,申请使用辽宁省学生奶标志的企业必须有自建或稳定可控的标准化奶牛养殖基地作为原料奶供应场,原料奶供应场的生鲜乳产量应与“学生奶”生产量相匹配,并在原则上实行“在辽宁申请,在辽宁生产”。申请企业必须有专业冷链物流配送服务体系,有专用配送车辆和专职配送人员,做到定时、定点配送。巴氏杀菌乳必须全程冷链运输,企业必须在转运点和学校内配置冷藏设施,保障产品运输、储存质量安全。同时,企业必须在近三年内国家质量监督抽检合格且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通知》要求,生产学生奶的原料奶应符合《生乳》规定,严禁使用复原乳,严禁添加营养强化剂,严禁添加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企业应对每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建立产品质量档案,以备追溯。生产企业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和配送产品,定期检查库存产品,及时清理破损、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对距离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 1/3 的产品不得配送到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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