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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一、修订背景和目的

  北京市司法局于2017年12月制定发布《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京司发[2017]82号),《细则》施行以来,在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8年以来,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指示要求,北京市司法局从律师行业服务与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以上位法为依据,围绕减证明、减材料、减时限、优化审批流程等环节对涉及律师事务所的53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多轮次清理调整。2020年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扶助促进首都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北京市司法局又进一步放宽律师事务所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

  2018年12月,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进行修正,增加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等内容。

  此次修订把上述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新指示新要求增加到《细则》中,进一步提升我市律师管理和审批工作效能,规范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贡献法治力量。

  北京市司法局于2021年3月启动《细则》修订工作,经多次研究,反复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于近日印发,并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二、修订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七章八十六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增加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等内容;二是减少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的设立变更申请材料、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缩短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时限;三是减少合伙律师事务所(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资产数额、取消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设立同城分所限制。

  三、对主要修订内容的解释

  (一)明确规定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

  一是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同时明确了加强和规范律师事务所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相关工作要求。三是明确要求在律师事务所章程中增加党建工作的内容。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变化

  1.减少设立资产数额。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修订为30万元以上,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修订为1000万元以上,将律师事务所分所(含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及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同城分所)设立资产由人民币50万元以上修订为30万元以上。

  2.取消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设立同城分所的限制。取消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同城分所设立区域的限制,由只能在城六区以外的区域设立修订为可在本所所在地以外的区设立。同时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接受所在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的管理。

  (三)减少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事项中的证明材料,全面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

  1.将设立合伙所、个人所、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材料中需要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资金证明,变更组织形式涉及的验资报告,修订为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交上述证明或承诺书,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同时明确规定了市、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承诺事项的核查工作以及对不实承诺的处理。

  2.减少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组织形式、入伙、退伙及注销等审批事项中的申请材料,将能够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或本部门内部核查、网络核验方式审查的证明材料予以取消,将相互关联的申请材料予以合并。

  (四)缩短审批时限

  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备案等事项的审批时限进行了修订,区司法局审查时限由20日修订为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市司法局审核决定时限由10日内修订为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5日内予以审核。

  政策法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zwgk/zcjd59/1097897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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