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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积极引导民办教育发展预期

时间:2019-11-13 来源: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核心阅读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厘清了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回应了民办教育领域多方主体的利益诉求,法律责任更加明确和严格,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代民办教育的形势新判断、发展新定位、制度新安排,体现了依法治教的决心以及国家教育管理的严肃性,有利于积极引导民办教育发展预期。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维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用“重大而深远”来描述它的意义。

  “期待许久、期望甚高”,是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代表业内发出的声音:“期望已久,反映了业界对民办教育依法治理、依法发展的认同与渴盼;期望甚高,是希望修订后的《实施条例》能够在稳定发展预期、明确发展方向、引领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外国语大学校长秦和认为,《实施条例》突出了问题导向,回应了来自方方面面的关切,在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和举措,必将对提升民办教育治理水平、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可以说,《实施条例》的修订,非常重要,也十分必要,是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

  发展更优民办教育

  一次修订,增加了80%以上的内容篇幅,其修改力度之大可想而知。

  “可以说,修订后的条例,新内容、新规定、新制度非常多。”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说。

  毫无疑问,这是对现行条例所作的一次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实施条例》从原来的8章54条,修订后变成了9章68条。在内容篇幅上,现行条例约6300字,新的条例将近10600字,增加了80%以上。在具体条款上,现行条例的54条中,有30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9条,只有15条未作或者基本未作改动。同时,新增了23个条款。

  如此大规模的修改背后,与民办教育的蓬勃发展及新的变化有关。据刘昌亚介绍,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了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刘昌亚说:“当前,我国教育进入了高质量发展阶段。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定位和目标任务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着力发展更加优质、更有特色、更为包容的民办教育,由此成为本次修订中的一个指向。

  落实师生权益保障

  对比新旧《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即增加了加强民办学校党的领导一条,强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明确了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强调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为新增章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障的规定。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调和细化了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五章“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着重依法落实、完善了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机制,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以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为新增章节,“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体系化,新增或者完善了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信用管理、评估评价、终止退出、教育督导等制度,着力构建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监管体系,以规范管理促进健康发展。”王大泉说。

  第七章“支持与奖励”,其中最大的调整是根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给予差别化扶持举措的导向,强调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

  第八章“法律责任”,细化了民办学校及民办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组成人员等主体的法律责任,增加了相应的从业禁止等相关规定。

  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王敬波教授看来,《实施条例》有五大关键词令她印象深刻:一是“坚持”,即坚持党的领导和支持、规范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的基本导向;二是“平等”,即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平等法律地位;三是“自主”,即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强化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四是“规范”,即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防范办学风险;五是“监督”,即完善监督机制,强化依法监管。

  体现依法治教决心

  《实施条例》在业内引发积极反响。

  “《实施条例》厘清了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回应了民办教育领域多方主体的利益诉求,法律责任更加明确和严格,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代民办教育的形势新判断、发展新定位、制度新安排,体现了依法治教的决心以及国家教育管理的严肃性,有利于积极引导民办教育发展预期。”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钟秉林说。

  刘林透露,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近日专门召开了业界代表人士座谈会。“会上,大家对新《实施条例》都表达了积极学习、带头遵守、主动落实的态度。总的来看,新《实施条例》符合业界预期,认同度比较高。大家认为,新《实施条例》是民办教育法制环境建设的重要进展,将对民办教育发展进程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对真正以立德树人为目标的举办者而言,新《实施条例》是长期利好。”

  正如刘昌亚所说,《实施条例》的修订,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支持方面所受到的来自民办教育行业的欢迎自不待言,规范也同样被业内认为是长期利好。

  新《实施条例》在保留、强化原《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支持措施的同时,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通过“设禁区”等方式对当前民办教育某些领域中出现的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亮起红灯。

  “对这些禁止、限制措施,大家认为这是对少数、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众利益的办学行为的有力纠正,是对民办教育的保护与支持,符合绝大多数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初心和社会各界对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的期盼。”刘林说。

  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副书记、市教委副主任闵辉认为,此次《实施条例》修订发布,为民办教育发展提出了更为详尽的上位要求,“为地方营造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和依据”。

  闵辉表示,上海市将坚决严格执行《实施条例》,对标对表条例精神,细化落实条例规定,“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

  比如,在完善配套扶持政策方面,《实施条例》提出“依法健全对民办学校的支持政策”。闵辉说,上海将坚持公益导向,着力构建覆盖多个领域的民办教育扶持政策。做强民办教育专项扶持资金,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深入实施民办高校“强师工程”和民办中小学教师优秀团队计划。强化教师福利待遇保障,继续实施民办学校教职工年金制度,提升民办学校教师的收入水平。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则将“从热点问题入手,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着手建立行业专项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开展行业认证和制式合同示范文本推广,藉此推动各民办学校内部合规审查和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强化依法办学、诚信宣传、优质服务”,刘林说,同时通过发布“红榜”树立先进典型,发布“黑名单”清除行业和群众痛恨的害群之马。

  


原文链接:http://sft.xizang.gov.cn/xwzx/zcjd/202105/t20210521_203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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