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法律援助服务水平,省司法厅于2020年8月至11月联合齐鲁晚报开展了“十佳法律援助案例”评选活动。经过组织推荐、评选发布、群众投票等环节,最终评选出“十佳法律援助案例”和30件“入选案例”。这些案例较好地体现了法律援助机构和案件承办人员扶弱济困、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他们通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彰显公平正义,有效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为民服务意识,努力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山东司法”新媒体平台开设专栏对案例进行展播,供大家学习研究借鉴。今天推出“十佳法援案例”第七期:为躲车摔伤!虽然没接触一样要赔偿
承办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
山东帷幄律师事务所 刘超
因为躲避前方来车造成自己受伤住院,这种非接触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维权?日照市民在遭遇这件事之后求助东港区法律援助中心,最终获赔 16000元。律师提醒,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为躲避对方车辆摔倒受伤,谁来担责?
2018年9月8日19时许,周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日照市兖州路与迎宾路交汇处时,因躲避前方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摔倒,致使自身受伤。
由于该事故两车未发生接触,事发后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作出书面通知书称:“经调查,双方车辆人员没有发生接触,无法证明此‘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不予受理。”
然而,事故发生后周某某住院治疗3天,医疗费1182.74元。出院后,周某某找王某某协商赔偿事宜,王某某以两车未发生接触,不属于交通事故,周某某受伤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赔偿。
2019年3月8日,周某某到日照市东港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东港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周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山东帷幄律师事务所刘超为周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刘超立即与受援人办理了委托手续,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立足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向周某某阐明了本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以两车接触为必要条件,并分析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法律后果,由此制定了完备的代理思路,并指导周某某以王某某为被告,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000元。
法庭上,双方对由谁来为此非接触事故担责有很大分歧。王某某认为双方车辆未接触,不是交通事故,周某某系自己摔倒受伤。
虽未接触,法院仍判决对方赔偿
“法律上,‘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是否为交通事故并不是以事故双方发生接触为必 要条件,双方是否发生接触也不是认定当事人过错的前提条件。”刘超介绍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是在两车相会躲避时,原告周某某在刹车过程中摔倒,双方互相辩称是对方的原因造成本次事故,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王某某在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中明示双方在互相发现对方后,王某某采取了减速措施,周某某采取了刹车措施随后摔倒,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确定双方的事故责任,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确定原被告分担事故的同等责任。6月6日,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在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16000元。
“随着城市道路上车辆增多,马路杀手也越来越多,有些时候行人可能并没有与别人相撞,却还是会因躲车而让自己受伤,这时候追责就会有一些难度。所以车辆出行时一定要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车辆、行人有预见性,必要时鸣笛提示,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如果不慎出现交通事故而责任又不在自己,一定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梁作升说。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王某某很快履行赔偿义务,受援人周某某对此十分满意,感谢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