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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体制机制,肇庆市有新招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肇庆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完善肇庆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体制机制,切实解决未成年被害人的维权难题,更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展开充分调研确保《实施意见》可行有效

  组织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收集和整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办理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情况;走访市教育局、团委、妇联、残联等单位和社会团体,了解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需求。通过调研走访,整理出未成年人维权的堵点、痛点、难点,研究提出完善肇庆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降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门槛

  《实施意见》规定,降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门槛,帮助更多的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在学习、生活方面遇到的问题,放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对刑事案件未成年当事人,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和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案件,未成年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无需提供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提前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介入时间

  《实施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特别是在侦查阶段,未成年被害人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指派律师以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提前介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实施意见》还规定,承办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受援未成年人遭受暴力、虐待、遗弃、性侵害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同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寻求必要的救助庇护和专业帮助提供协助,防止遭受二次伤害。

  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机制

  《实施意见》规定,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指派和办理全程化援助模式。法律援助机构在指派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实施“一援到底”,在同一案件不同诉讼阶段尽量指派同一名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身心特点和法律业务的承办人员,未成年人是女性的,应当优先指派女性承办人员办理。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news/workSt/content/post_3441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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