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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上浮不得超过10%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上浮不得超过10%

  培训内容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需向社会公开

  9月7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由发改委、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强化收费监管工作。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各地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

  近年来,义务教育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中小学生负担太重。特别是校外培训机构无序发展,资本过度涌入,导致校内减负、校外增负,加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之前一直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些培训项目收费过高,违背了教育公益属性,加重了学生家长经济负担。

  为此《通知》提出,明确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地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同时收费标准要科学,各地要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要建立收费政策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同时,各地要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调查,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

  为保证政策执行到位,《通知》要求各地督促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给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通知》还要求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各地要推动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同时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

  此外,要切实发挥好全国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作用,鼓励各省级或市级教育部门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将当地主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加快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质量、培训进度、课时设置等标准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zhdt/202109/t20210908_69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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