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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解读

时间:2019-11-13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落实《办法》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重大决策事项如何确定?《办法》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明确的范围,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规定了省司法厅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和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制度。要求厅有关决策承办机构经过研究论证后,提出年度决策事项建议,厅顾问处牵头备案审查处、装财处等有关机构组织研究论证后,形成年度建议事项目录,按程序报请厅党委审定。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个别事项确需调整的,经过研究论证后由分管厅领导审核、厅主要领导审定后进行个别调整。

  二、重大行政决策作出的程序是怎样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是《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主要体现为《办法》对有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五大法定程序制度的规定。五大法定程序制度不是完全僵化的流程,除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外,决策承办机构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特点,就涉及的范围及实际需要等情况,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办法》的要求把握使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作为必经程序的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是需要特别注意把握的。《办法》规定了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厅党委讨论,明确了厅顾问处作为厅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办法》重申了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关于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的规定,明确决策草案应当经厅党委会议讨论,会议讨论要求厅主要负责同志末位发言,拟作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与责任追究挂钩。

  三、重大行政决策怎样调整,如何追究责任?《办法》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承办机构以及其他参与机构和人员违反办法规定的,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贵州省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ft.guizhou.gov.cn/jdhy_97/zcjd/202109/t20210909_70037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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