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2021年2月8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决定》的理解,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需要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中与机构改革后确定的机构名称不一致的表述进行统一规范。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需要继续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另外,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需要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相关条款予以修改。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依据和标准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不协调、不一致的,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不协调、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三、废止和修改的部分政府规章
此次“打包”清理废止政府规章2件,即《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办法》。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是因为2018年1月26日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要求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适时废止。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办法》,是因为该办法自2012年以来一直未进行修改,主要内容与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不一致,也与目前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不相适应。
此次“打包”清理修改政府规章5件,即:《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和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http://sft.gxzf.gov.cn/zwgk/xxgk/fdzdgknr/zfwj/zcjd1/t844186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