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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含免罚事项清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司法局制定了《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含免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现就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制定《自由裁量基准》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的出台,要求大力整治运动式、“一刀切”执法、执法不作为等问题,推动执法单位制定出台本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同时,在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个别司法行政机关存在同案不同罚等合法但不合理的问题,从而影响了司法行政机关权威和执法公信力。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助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根据违法情节合理确定使用条件;有助于对自由裁量空间进行明确量化、具体化,减少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防止“同案异判”而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裁量基准直观、易操作,减少权利寻租的机会,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

  二、制定《自由裁量基准》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三、《自由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按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自由裁量基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32种违法情形,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5种违法程度,对每种违法程度细化了裁量情节,并根据《律师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相应规定了具体处罚结果。

  四、《自由裁量基准》有哪些亮点?

  答:此次制定的《自由裁量基准》特别提出,对于“首次发生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情节,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于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方式和转变执法理念均具有重要意义。

   五、《自由裁量基准》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f.tj.gov.cn/ZWGK748/ZCFG8209/ZCJD4155new/202111/t20211112_5701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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