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12起法援惠民生典型案例(三)
案例九: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胡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8日,胡某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胡某称,自2013年11月5日以来,她在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任职美疗师,公司按月为其发放2000元工资,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此外,自2013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31日,公司延长胡某劳动时间,也未结算加班费。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公司要将胡某辞退,且不向其支付补偿金,胡某家庭经济困难,希望法律援助中心能够帮助她。
贵阳市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胡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了其援助申请,指派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叶叶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过调查了解发现,胡某的工资是由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贵州某香药产业有限公司混同发放,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律师认为,三个公司之间已经构成严重的财产、人员混同,建议胡某向三个公司一并申请劳动仲裁。胡某于2020年10月12日向贵阳市乌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上述三个公司向其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2.2万元,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4万元,向其支付法定休假日、双休日以及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工资2103元。
乌当区劳动仲裁委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6日开庭审理,最终裁决支持了公司为胡某发放经济补偿金1.4万元,并为其补缴2013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2021年1月18日,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进行电话回访时,得知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乌当区仲裁委的裁决。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贵州航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潘飞为胡某提供法律援助。1月2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通过调解,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胡某12000元经济补偿金,维持补缴社会保险的裁决。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法律援助将因疫致贫的劳动者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的典型案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案后,联系受援人开展调查工作,通过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帮助厘清诉求金额,在庭审中提出有力代理意见,成功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
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贫困户罗某某追讨购砖款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61岁的罗某某是陕西省西安市马王村村民,长期患有慢阻肺,妻子身体也不好,属于该村建档立卡贫困户。2016年1月5日,罗某某向张某某预订5万块机砖,准备翻新旧房,并向张某某支付了货款1.1万元。2016年7月,张某某开办的砖厂被政府关闭,不再生产机砖。得知此事后,罗某某多次找张某某要求退还购砖款,但张某某总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罗某某要求从张某某停办的砖厂中拉走8000块废品砖,张某某同意,但剩下的砖款张某某仍然没有退还。
2020年5月,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派往马王村扶贫的马世魁律师得知此事后,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反映了情况。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罗某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由马律师和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联系,帮助罗某某申请法律援助。
2020年7月13日,罗某某来到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开启“绿色通道”,当即受理了罗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彦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马上书写起诉状,带领罗某某到法院立案,当天办完了所有诉讼手续。
法院立案后,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开始庭审准备工作。由于罗某某支付购砖款已经过去四年多时间,且张某某的机砖厂没有任何手续,如果证据准备不够充分,罗某某极有可能败诉。承办律师走访了曾经在机砖厂购买过机砖的50余户人家,还上门拜访了曾经和罗某某一起去张某某家协商此事的帮扶干部。在承办律师和扶贫干部的辛勤努力下,终于取得了支持该案胜诉的全部证据。
2020年8月13日,蓝田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法庭当庭认定了法援律师提供的全部证据。8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张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罗某某砖款924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法律援助助力脱贫攻坚的典型案例。驻村扶贫的律师发现案情后,主动将情况反映给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伸出援手,指派律师帮助受援人讨回了购砖款。此举不仅有力地维护了农村贫困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向困难群众宣传了法律援助知识,提高了农村群众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
案例十一: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王某某等23户农户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6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大才乡小磨石沟村王某某等23户农户分别与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牦牛代养托管协议书,约定以户为单位,将每户每人5400元的产业到户资金以托管代养牦牛的方式投入到该合作社。双方约定,合作社每年给每人分配利润700元,共计分红三年。协议期满后,合作社没有按照约定进行第三次分红,23户农户不愿意继续托管代养,想自主发展产业,故多次索要资金,可合作社均以分配利润过高,拿不出钱为由予以拒绝,农户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1日,王某某等23户农户作为申请人向西宁市湟中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大才乡小磨石沟村农户均为贫困人口,23户农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湟中区多巴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承办此案。多巴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接到指派后,立即召开案情分析会,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证据等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将此案交由法律服务工作者赵永凤具体承办。
法律援助承办人多次深入小磨石沟村,到村委会了解案情,积极取证。一番充分准备下来,承办人于2020年7月1日参加庭审,积极依法帮助农户维权。最终,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王某某等23户农户与被告某合作社签订的牦牛托管代养协议,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23户农户本金合计35.1万元,2019年分配利润共计4.55万元,总计金额39.65万元。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扶贫产业到户资金托管合同纠纷案件,直接关系到23户农户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牦牛托管代养协议后,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在法律援助承办人的帮助下,此案得以胜诉,23户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案例十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法律援助中心
对颜某等199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颜某等农民工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从事建筑劳务工作,但劳务分包公司、建筑公司及发包方在2年多时间里均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累计拖欠199名农民工劳动报酬367万余元。2019年12月初,颜某等人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帮助他们维权。
第四师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颜某等人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对他们免予经济困难审查,为他们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曾凡玲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跟颜某等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原委,搜集整理证据材料。彼时已临近年关,承办律师将199名农民工分成九个班组,准备起诉状、证据目录及证据明细、财产保全申请书,协助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裁定的制作和送达等工作。在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及时完成在建工程的保全工作,将涉案农民工的劳动成果进行了查封冻结,保障了该案胜诉后的执行效果。
此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10余次开庭审理。2020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劳务分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颜某等199人劳动报酬367万余元,建筑公司及发包方共同对劳务分包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劳务分包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20年12月7日上午,颜某等10余人代表本案199名农民工来到第四师法律援助中心,向承办律师赠送锦旗,表达对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辛苦努力的感激之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法律援助案件,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积极为受援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做好他们的心理安抚工作,引导他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尽其所能帮助受援人讨回欠款,让受援人切实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原文链接:http://sft.xizang.gov.cn/xwzx/ywxx/lsgz/202111/t20211117_270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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