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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一、制定《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制定出台《办法》,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保障律师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落实司法部文件精神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司法部陆续下发文件,对投诉受理、调查、惩戒、反馈、信息披露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之间工作衔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贯彻落实司法部文件精神,需要制定《办法》,做出更为具体、细化、明确的规定,以统一全省各地投诉处理工作。

  (二)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内在要求。《办法》明确了投诉管辖规定,对投诉处理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规范,对受理、移转、调查处理等环节明确了具体要求和办理时限,有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执法,提升行政效能。

  (三)总结各地惩戒工作经验的现实要求。制定出台《办法》,有利于总结吸收各地惩戒工作好做法好经验,巩固和深化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进一步健全律师管理制度。

  (四)保护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处理投诉事关投诉人切身利益,《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投诉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服投诉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有利于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办法》的制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办法》主要内容解析

  (一)投诉人投诉渠道。投诉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投诉,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首次投诉原则上由律师协会办理。

  (二)投诉人投诉方式。投诉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来访等方式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投诉,提供投诉材料并据实署名。投诉材料应当载明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名称,有具体、明确的投诉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证据或证据线索,投诉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等。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能够如实反映情况。

  (三)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管辖分工。投诉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投诉案件由被投诉人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对设区市律师协会处理决定不服的投诉,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给予被投诉人行政处罚的投诉,应当直接办理。同一个投诉涉及不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协商确定办理机关;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投诉案件情节严重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督办。

  (四)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情形。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1.被投诉对象及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律师法》及律师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

  2.匿名投诉或者投诉材料没有载明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无法调查核实情况的,但是投诉反映的事实清楚或者证据明确,能调查核实的除外;

  3.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对象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人投诉没有具体、明确的投诉请求和事实证据且经补充投诉材料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

  4.投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5.投诉已依法处理终结,投诉人在无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的;

  6.已经或正在及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确认的;

  7.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投诉办理期限。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办理时限三十日。中止办理期间不计入投诉办理期限。

  (六)不服投诉处理结果救济途径。投诉人、被投诉人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zcjd/bmzcwjjd/202205/t20220525_59194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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