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
津南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
2021年7月30日,刘某通过微信在程某处购买某品牌的精粹水2瓶、修复精华1瓶、防晒1瓶以及某品牌的粉底液1瓶,共支付了2079元。程某通过快递将上述商品交付给刘某。因上述商品的生产日期、成分等均无中文标识,刘某未实际使用案涉商品。2021年12月6日,刘某将程某起诉至法院,因案涉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主张十倍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解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化妆品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刘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程某出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存在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险的情形,以及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刘某仅主张存在商品没有中文标签问题,该标签问题仅属于标注的瑕疵,不足以证明存在影响食品安全并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故刘某要求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外,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与原标签内容一致。案涉商品的包装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刘某关于退还货款2079元的主张于法有据。
因此,法院判令程某为刘某办理“某品牌的精粹水2瓶、修复精华1瓶、防晒1瓶以及某品牌的粉底液1瓶”的退货手续,并退还刘某货款2079元。
原文链接:https://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545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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