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成功调处两起非法捕捞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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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二中院依法妥善调处两起因非法捕捞导致生态环境破坏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称,被告杜某某、房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二被告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致使水生生物资源和河流生态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承担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另,经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委托专家评估,明确了违法捕捞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的价值。二分院对二被告分别诉请要求依法赔偿其违法捕捞行为对独流减河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害所需修复费用,同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二中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就案件受理情况进行了告知。开庭审理前,法院在与被告沟通过程中,发现其已经了解其行为的危害并希望能够弥补造成的损失,希望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弥补渔业资源损失。经征询公益诉讼起诉人意见,为了更好实现生态修复和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即二被告购买价值不低于3000元的鱼苗,在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在独流减河进行增殖放流;二被告在增殖放流过程中当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下一步,天津二中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与辖区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沟通协调,不断优化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为保护我们的美丽家园,保护流域水环境安全和物种多样性贡献司法力量。
原文链接:https://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262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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