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贸区法院妥善处理审级“下沉”案件
近日,天津自贸区法院东疆融资租赁法庭高效调解三起标的总额为1.2亿元的审级“下沉”融资租赁纠纷案件。
原告为某金融租赁公司,被告为贵州省内的某交通建工公司、某建工公司以及某城投公司。2017年8月,原告与某交通建工公司签订三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为某交通建工公司自有的三段道路资产,以售后回租的方式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融资金额总计3亿元。租赁期限为5年,共计10期,并约定了每期租金数额、支付日期及违约责任等条款,某建工公司、某城投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某交通建工公司仅支付7期租金,此后未再支付。原告起诉要求租金加速到期,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以及违约金。
原告提交了一份《关于市交通局划拨国有资产的通知》(复印件),拟证明案涉道路即本案租赁物适格。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分别开展判决和调解工作,一方面向案涉道路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发函问询案涉道路权属情况,另一方面针对双方的利益分歧点,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轮协商调解。
在仔细梳理案件争议点后,承办法官注意到被告对欠付款项并不持有异议,诉求主要集中在希望原告让免违约金并进行展期。通过组织多轮协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三个案件的“一揽子”调解协议。原告让免了300余万元违约金,并同意将原债务履行期限进行2年展期(收取展期利息),双方重新签订了展期还款协议。此外,承办法官还注意到原被告双方在自行拟定的调解协议中忽视了对900万元保证金的处理,便主动释明,引导双方对保证金处理达成了补充调解协议,避免了日后可能发生的二次纠纷。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东疆融资租赁法庭受理融资租赁审级“下沉”案件合计22件,标的额总计8.67亿元。为确保“下沉”案件审判质效,东疆融资租赁法庭积极制定举措,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和人员分工,确保“下沉”案件得到精审、细审;加强业务学习,注重与上级法院沟通交流,明确此类大标的案件的审判要点和裁判标准,统一裁判尺度;加强审判监督,强化庭长的个案监督以及专业法官会议的业务把关作用,确保“下沉”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处理。
原文链接:https://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70626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