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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赠与财产分手后应返还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情: 老郭(53岁)家住北京,婷婷(20岁)家住重庆,2016年6月7日,两人在机场相识,并于同年8月正式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婷婷向老郭表示,自幼家庭贫苦,读书申请个人助学贷款。也表示,等自己大学毕业后愿意与老郭结婚及婚后生个女儿的想法。老郭为保证婷婷的日常生活,通过微信转款的方式,每天或每隔两天都要给婷婷转款500元。2017年初,婷婷提出购车和买房的想法,老郭便同意转款100万元用于购车,全款买了一套位于南岸区阳光100小区价值200余万元的房屋。后来,婷婷以家人不同意两人交往为由提出分手。老郭诉至法院,要求婷婷返还其恋爱期间给付婷婷的款项。

   对于本案如何定性和处理,要分情况处理:

  一是男女恋爱期间为日常生活给付的财物是单纯的赠与行为,不需要返还,属于恋人之间的正常付出。男女双方因为爱情赠与对方礼物、金钱等属于人之常情,一旦赠与的财物发生交付之后,财产的权利就已经转移。本案中,涉及老郭为保证婷婷的日常生活,采取微信转款支付的500元不等的费用是恋爱期间的正常付出。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行为的规定,是不能撤销,就该部分款项,婷婷并无返还的义务。

  二是男女恋爱期间以明显带有双方缔结结婚关系为目的的给付财物,需要结合赠与的金额与赠与的时间来区别普通赠与部分和附条件赠与部分。如给付的财物属于婚约财产,一旦未结婚,就应当返还婚约财产。本案中,老郭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返还支出款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男女在恋爱中给付的财产能否界定为婚约财产进行返还,应注意好如下两点:

  第一,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婚约。男女恋爱时给付一方财物的动机是否基于婚约,还是恋爱中相互交往。如果双方有愿意结婚的意思表示,而且双方也在为缔结婚姻进行物质准备,那就形成有结婚的合意。本案中,老郭与婷婷已经达到结婚年龄,并多次通过微信聊天谈及憧憬结婚事宜和婚后生子等,就已经存在结婚的约定和合意,因此,老郭和婷婷之前是存在婚约的。第二,财物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男女恋爱期间给付一方的财物是附有婚约的条件而给付,而不是简单的赠与。结合给付财物的价值、特性来认定,如以结婚为目的,给付一方车辆、车位、房屋、贵重首饰等价值较大的财物,不是普通简单赠与。涉及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另一方价值较大的财物,是否应返还,不考虑是谁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只要双方婚约解除,给付的财物就需要返还。综上,南岸法院认为,老郭给付婷婷购车款以及房款,应当返还。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449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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