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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烤遇上至尊宝?但TA是别人的盖世英雄!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20年初,重庆武神烧烤店的孙老板决定对店铺进行重新装潢,并确定装修主题为大话西游。孙老板在微博等平台上获取了装饰用的图片素材,没几天店铺墙壁、门头立面、美团信息的风格就全部“大话西游”化了,然而就在孙老板还沉浸在喜悦中时,法院的传票却不期而至……

  事情要从2019年说起,这年原告火山公司经作者授权享有《无脸群像系列》美术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全部著作权,并有权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在2020年9月份,原告发现火神烧烤店外墙装潢及美团店铺信息中所载图像与《无脸群像系列》作品简直一模一样。次日其取得武神烧烤店铺照片等证据,于2020年10月以侵犯作品复制权为由起诉至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

  被告孙老板辩称本案中涉案形象来源于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不能认定为作品。

  【裁判结果】

  1.被告武神烧烤店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烧烤店外墙装潢中使用涉案作品;

  2.被告武神烧烤店赔偿原告原告火山公司合理费用 28 000元。

  【法官说法】

  1.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本案中涉案形象来源于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判定原告所绘人物形象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界定的作品,应考虑其是否与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相区别,从而认定其是否符合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标准。

  本案中,原告绘制的人物形象均没有具体的五官特征、整体身材修长飘逸,与影视作品中的人物明显区别,具有创造性和审美价值,故涉案形象系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2.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作品登记证书》仅是作为确认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证据之一,且著作权登记审查系形式审查,所登记的内容并不直接影响对作品类型的认定。

  3.未经权利人同意,将他人作品用做商业用途构成著作权侵权。

  本案中,孙老板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其作品用做店面装饰、店面招牌,美化用餐环境,侵犯了作品的复制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获取、发布信息的方式也与微博、微信、抖音等平台深度绑定,而广大经营者朋友在利用这些平台对外宣传、获取素材的同时,一定要有版权意识,充分注意所使用的非原创作品是否获得授权,不要因为一段文章、一张配图而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陷入诉累。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358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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