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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为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不等于雇主责任险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原告张某系被告甲建筑公司的员工,从事木工工作。2021年5月,张某在甲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上施工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伤残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由于甲建筑公司在保险公司为张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张某便将甲建筑公司和保险公司起诉至大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项15万余元、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款20万元。

  甲建筑公司辩称,该公司已经为张某投保意外团体保险,目的在于弥补无法投保工伤保险的责任。现张某能够得到团体险约20万元的赔付,足以弥补人身损害损失,因此张某此次主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当以团体险赔偿后予以品迭。

  保险公司辩称,对甲建筑公司为张某购买了意外团体保险的事实无异议,提出对伤残等级有异议,同时申请重新鉴定。

  调解结果:

  经承办法官做通双方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分别赔付原告张某52000元、190000元,原告撤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很多雇主认为为员工购买了意外险就能免除其的风险,其实不然!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属于强制保险,亦不具有转移雇主事故风险的功能。雇主对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人身伤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因为雇员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而获得相应的免除。如果意外事故属于工伤,雇员在获得意外险赔偿的同时,仍然可以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另行赔偿。

  转嫁雇主责任风险需要投保雇主责任险,为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赔偿责任,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直接受益人也是雇主,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656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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