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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之间转款是否产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热恋中的男女难免有一些经济往来,分手后这些“剪不断理还乱”的账该怎么算?

  【基本案情】

  2013年,张某与李某通过游戏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因李某学习、生活等所需,张某从2018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向李某微信转款108笔共计132347元。随后二人恋爱关系破裂,张某多次向李某要求返还款项未果,遂诉至重庆大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李某辩称,自己认可9笔转款共计37600元系借款,其余转款是在恋爱期间因房租、生活费和经济拮据,张某自愿给付的。

  【案件焦点】

  双方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法官点评】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认识近8年,恋爱长达3年,张某基于恋爱关系向李某转款108笔用于生活、学习等,多为几百元至一千元不等,且部分转款中附有“别饿着了”、“生日快乐”、“老婆圣诞节快乐!爱你”、“圣诞节快乐”、“新春快乐,万事如意!”、“爱你爱你我爱你”等有特殊含义,不应当认定为借款。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可看出多数属张某自愿赠送的转款行为,而非借款。

  李某自认其中9笔转款共计37600元系借款,同时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其中2019年8月28日转款500元的聊天记录记载为:李某:“遭咧哟”、张某:“缺多少”、李某:“你给我钱”、张某:“算我借你可以不”、李某:“好吧”,因此该笔转款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应认定为借款。

  虽李某在与张某微信聊天记录中陈述有“你的钱我慢慢还,我欠你钱,我来还”等字样,但并不代表李某对张某在恋爱期间所有的转款均承认为借款要偿还,且李某在庭审中否认其他款项为借款,张某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他款项达成借款合意,因此,对108笔转款中38100(37600+500)元认定为借款,由李某偿还并支付利息,对张某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恋爱期间,一方有资金转账给另一方,分手后,转账方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要求收款方归还,另一方以转款行为系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进行抗辩。

  审判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如下:

  恋爱期间一方以增进感情为目的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在判断是否超出“日常人情交往的范畴”时,要结合当事人自身的经济状况、消费水平、财物价值、款项金额、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和消费习惯等情况综合判断。

  恋爱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以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方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532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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