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赌也会触“刑”!两人开设“网络赌场”被判刑
亲朋聚会,许多人都会选择打打麻将,消遣娱乐。并且随着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的推陈出新,就算不能聚会,大家也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手机进行线上棋牌娱乐。休闲娱乐本身无可厚非,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因此动起了歪脑筋,将赌场开到了线上......
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微信组织多人进行线上赌博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苏某、程某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2019年6月份,苏某、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某猫麻将”游戏应用程序创建亲友圈,批量购买游戏房卡开设房间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然后,苏某、程某利用微信邀约聚集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再利用网络聊天工具创建“通知群”、“红包群”供参赌人员进行输赢结算并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员以分值换算金钱的方式进行结算,并由赢家支付每局3元的“房费”。
2020年5月9日,苏某、程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截至案发,该赌博群平均每天200-300桌人参与赌博,苏某、程某共抽头渔利2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社交软件,组织或参与网络赌博都是违法行为,不要抱有侥幸心里。另外,网上参与赌博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一旦被不法分子盯上,极易造成个人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三万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一百二十人以上的;(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等。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230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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