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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住院期间失踪死亡 儿子因未尽到监护义务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老人因冠心病住院治疗,老人儿子委托护工进行一对一照料。期间,老人自行离开医院后走失导致死亡,儿子一纸诉状将护工所属公司及老人就医的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医疗护理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法院认为老人儿子未尽到足够的监护义务,判决其承担主要责任。

  2021年7月13日,侯某(72岁)因冠心病进入合川区某医院住院治疗。因侯某同时患有老年痴呆症,医嘱患者家属需24小时留陪,防跌倒坠床及防走失等。同日,侯某的儿子邓某文与重庆某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生活护理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安排护工为侯某提供护理服务,标准为150元/天(普陪一对一)。

  7月17日下午,护工发现侯某不在病房便告知医院护士,经医院调取监控发现,侯某已于当日中午自行离院,后医院、护士、护工、患者家属等到院外寻找,均未发现侯某。

  2021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在合川区某荒地发现侯某尸体,经调查走访、现场勘察及尸体检验未发现刑事立案依据。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侯某之子邓某文、邓某均将涉案医院及医疗技术服务公司诉至合川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虽然原告邓某文、邓某均在知道母亲侯某需要24小时监护的情况下,为侯某请了护工予以护理,但并不能由此免除其对母亲侯某的监护义务,从而疏于对母亲的照看。因此,二原告因应对侯某自行离开医院走失并导致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而被告涉案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生活护理协议》,且知晓侯某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情况。故该公司负有对侯某进行护理及一定的照看义务。侯某走失后,该公司未能及时将其找回,对侯某走失导致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侯某因冠心病等疾病进入被告合川区某医院住院治疗,虽然该医院尽了告知患者家属需要24小时留陪的义务,患者家属也请了医院外的护工,但作为医院对患者也负有一定的医护义务,特别是侯某走失后,医院未能及时将侯某找回,故其对侯某走失导致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综上,酌定由二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重庆某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合川区某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孝敬父母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邓某文、邓某均的母亲侯某患有老年痴呆症,自知力丧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原告作为侯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义务,对侯某加以照料。虽然二原告在侯某患病时将其送医治疗,并委托护工代为照料,但这也不能免除其监护义务。因此,二原告对其母亲侯某失踪后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百善孝为先”,希望所有子女能够多多关心年迈的父母,让他们安享晚年。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230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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