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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窗户掉落砸伤学生,谁担责?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教室窗户掉落砸伤学生,谁担责?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某中学因未能证明其无过错,应担全责,被判赔偿损失8.5万余元。

  杨某是某中学的一名初中生。2021年3月,该中学所有并管理的建筑物窗户掉落,不幸将杨某砸伤。受伤后,杨某被送医救治,住院治疗14天后出院。同年6月,杨某对其伤残等级申请司法鉴定,结论显示属十级伤残。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及其家长起诉至法院,要求校方支付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依据民法典中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某中学所有并管理的建筑物窗户掉落致原告杨某受伤,其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该中学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经认定核算,共计14.5万余元。该中学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万余元应当予以扣减。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某中学赔偿原告杨某8.5万余元。

  法官说法,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高层建筑上物件脱落、坠落伤人事件时有发生。那么,物件脱落、坠落伤人后,被侵权人应如何得到救济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就此专门规定,对被侵权人生命健康权进行特殊保护,一是在举证证明责任方面,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承担,物件脱落、坠落伤人时,法律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在责任承担方面,法律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先行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保障被侵权人得到充分、及时的救济。当然,在实际侵权人为第三人的情况下,其亦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本案中,校方作为校舍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实际使用人,应当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定期对学校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检修,从而保障广大学生能有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在窗户掉落将学生砸伤后,校方因未能举示证据证明自己在此次事件中无过错,因此,应当对杨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2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高空抛物罪,即人为从高空抛掷物品造成损害的,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受到刑事处罚,最终害人害己。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230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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