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拒不还款亡夫房产可否用于执行?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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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执行人赵玉兰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分别于2010年1月及2月数次向申请人吴某嘉借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松溪县法院判决赵玉兰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赵玉兰一直未予主动履行。2012年2月,吴某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赵玉兰在判决生效后即外出躲避执行,执行法官向金融机构、工商、交警、房管及土地等部门查询,赵玉兰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后查询到赵玉兰之夫陈某(已于2008年病故)在松溪县松源街道龙头巷遗有房产1栋。2012年3月19日,法院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
【分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针对该房产的处理产生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该案的发生是在陈某去世之后,也就是说,该35万元借款系被执行人赵玉兰的个人行为,属于其个人债务,虽然该房产属于被执行人赵玉兰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其夫陈某去世,导致该房产产生了遗产继承等相关问题(赵玉兰与陈某生育两子),被执行人享有至少一半以上的份额,可以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再对拍卖款中被执行人的份额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不能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由于该房产是登记在被执行人已经去世的丈夫名下,而并非被执行人本人。所以在该房产进行析产之前,暂不能对该房产进行相关执行措施,而应中止执行程序,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等待析产结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14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本案中,涉案房产涉及到遗产继承,但是该房产的权属状况仍应是共有,是属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遗产共有,是一种暂时的共有,尽管不同于以维持共同的生产和生活为目的普通的共同共有,但仍应是一种共有状态。因此强制执行中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所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代位析产,其实是代位行使被执行人的遗产分割请求权。
具体到本案,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发现所涉房产涉及到遗产继承,即被执行人与其已故丈夫共有该栋房产,故应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措施,要求被执行人或其他共有人分割财产,若不分割的,应告知申请人另行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这种做法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4/12/id/15012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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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赵玉兰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分别于2010年1月及2月数次向申请人吴某嘉借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松溪县法院判决赵玉兰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赵玉兰一直未予主动履行。2012年2月,吴某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赵玉兰在判决生效后即外出躲避执行,执行法官向金融机构、工商、交警、房管及土地等部门查询,赵玉兰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后查询到赵玉兰之夫陈某(已于2008年病故)在松溪县松源街道龙头巷遗有房产1栋。2012年3月19日,法院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
【分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针对该房产的处理产生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该案的发生是在陈某去世之后,也就是说,该35万元借款系被执行人赵玉兰的个人行为,属于其个人债务,虽然该房产属于被执行人赵玉兰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其夫陈某去世,导致该房产产生了遗产继承等相关问题(赵玉兰与陈某生育两子),被执行人享有至少一半以上的份额,可以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再对拍卖款中被执行人的份额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不能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由于该房产是登记在被执行人已经去世的丈夫名下,而并非被执行人本人。所以在该房产进行析产之前,暂不能对该房产进行相关执行措施,而应中止执行程序,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等待析产结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14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本案中,涉案房产涉及到遗产继承,但是该房产的权属状况仍应是共有,是属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遗产共有,是一种暂时的共有,尽管不同于以维持共同的生产和生活为目的普通的共同共有,但仍应是一种共有状态。因此强制执行中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所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代位析产,其实是代位行使被执行人的遗产分割请求权。
具体到本案,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发现所涉房产涉及到遗产继承,即被执行人与其已故丈夫共有该栋房产,故应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措施,要求被执行人或其他共有人分割财产,若不分割的,应告知申请人另行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这种做法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4/12/id/15012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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