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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暂逾期支付按揭款,是否根本违约?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12年12月,小秦与小何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厦门市集美某小区的房产转让给小何。合同约定,自办理全权委托公证手续之日起,剩余的银行按揭款由小何按时足额向银行支付。之后小何有5次超过银行规定的每月21日付款截止日支付按揭款。据此,小秦向法院起诉,以小何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银行按揭款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小何根据购房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20.6万元以及律师费1.2万元。小何认为小秦并未告知按揭款支付截止日是每月21日,且未以任何形式告知小何曾有逾期还款,没有尽到通知义务,不同意解除合同。

集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何的逾期支付按揭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虽然小何有5次逾期付款行为,但逾期期限均很短暂,属于履行瑕疵,并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

小秦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有告知小何每月21日为付款截止日期以及小何曾逾期支付按揭款,存在一定过错。且小何已代小秦支付了自2012年12月19日之后的按揭款。从有利于市场交易稳定的角度出发,合同不应解除。但小何作为实际支付按揭款的一方,有义务了解每月支付银行按揭款的截止日期。小何存在5次逾期付款行为,亦有一定过错,应给予小秦适当补偿。

小秦主张违约金的前提是被告小何存在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但小何不存在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且小秦未能证明被告的逾期还款行为给其造成实际损害。鉴于小何就未按时支付讼争房产按揭贷款存在一定过错,其同意补偿小何3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小何一次性补偿小秦3万元,驳回小秦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告知小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对讼争房产的按揭贷款的支付时间、金额已充分了解,今后应按时足额支付按揭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集法宣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4/11/id/14890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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