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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行政机关加强二手车交易规范管理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背景】

2013年12月25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二手车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权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而涉诉车辆在进行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且不存在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二手车商依然为买方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随意开具,无法从交易起始状态考证交易车辆来源是否合法,严重影响二手车交易安全、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及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经营。

针对上述问题,思明法院向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四个二手车交易的监管职能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提出二手车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督促四部门加强监管职能,整顿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建议】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厦思法建[2014]2号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我院在审理刘向东不服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行政登记一案中,发现涉诉车辆即刘向东名下的闽D5J812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在进行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买卖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二是租车公司员工黄海彬出售车主刘向东名下的车辆时,没有刘向东的授权委托书。而厦门纯青盈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在缺乏前述两份书面材料的情况下,依然为买方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十九条规定:“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没有买卖合同及车主的委托书,无法体现交易行为系车主的真实意思表示,更无法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鉴于目前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损害了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也影响到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特建议如下:

贵四部门作为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二手车流通企业监督管理,规范二手车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整顿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乱象,保护二手车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以上建议请予以研究考虑,并请将处理结果于30日内函告我院。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效果】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收到思明法院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加强监管,同时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共治二手车交易乱象。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对厦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摸底调查,发现二手车交易普遍存在违规开具销售统一发票问题。对此,该局及时展开调研,分析二手车交易市场不规范经营的主要原因,并依据工商职能,提出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积极推进使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指导二手车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同时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修改《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力度。

厦门市商务局针对建议反映的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并向厦门市政府提交《关于加快推进厦门二手车市场交易体系建设的方案》,建议市政府大力清理整顿现有二手车市场,规范二手车交易发票开具行为。该局还将结合商务部即将出台的《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强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监督。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就建议书提出的整顿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乱象问题,组织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违规开具发票的厦门纯青盈二手车交易市场暂停供应发票,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该局积极配合职能主管部门组织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资格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范围和规模,核定二手车发票使用数量,督促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使用发票,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款征收和发票的监督管理。2.加强税法宣传,提高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3.深入调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从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申请代开发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征管办法。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积极与其他职能部门沟通,加强对二手车交易过户时买卖合同、二手车所有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的审核,强化与其他部门间的联动协调。

该司法建议强化了行政机关对二手车交易的监管,规范了二手车市场交易,促进了市场交易的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4/10/id/14704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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