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及对策分析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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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973件,其中因被执行人利用背书流通转让、资金归集业务等方式规避执行案件有91件,占未执结案件19.3%。
规避执行是一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貌似“合法”的逃避履行债务的不诚信行为。规避执行有五个方面法律特征:(1)主体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有案外人参与的,还包括该案外人;(2)目的是逃避履行债务;(3)行为方式主要有下落不明;转移、隐匿财产;滥用诉讼程序;在财产上设立权利负担等;(4)行为特点是不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是利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漏洞,带有“合法”的假象;(5)行为后果是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规避执行方式主要表现为:
1.利用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规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到支付宝、余额宝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中,由于余额宝内的资金可以随时用于网上购物,用户也可通过手机、电脑等将账户资金与任意银行借记卡随时进行转账,使法院难以查询、冻结、扣划账户内的资金。
2.通过虚假离婚转移财产规避执行。配偶一方作为债务人在被起诉前或审理中,通过虚假离婚约定将自己名下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以致无财产可供执行,此类案件有19件。
3.利用银行资金归集业务规避执行。部分企业类被执行人通过上属集团公司与银行签订资金归集业务协议,将转入其账户资金即时归集入其他账户,执行法院只能在被执行人开立的账户银行与被执行人上属集团公司解除资金归集业务协议后,才能对其账户进行司法冻结,被执行人借机转移财产,此类案件有17件。
4.通过背书流通转让规避执行。因票据法规定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部分企业类被执行人有意不让所收货款进入银行账户,而是通过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以背书方式进行流通转让,当查询其银行账户时,余额显示为零,此类案件有9件。
5.将冻结工资账户变更为借贷账户规避执行。部分被执行人在工资账户被冻结后,擅自将已冻结工资账户变更为借贷账户,待工资款进入借贷账户后,通过刷卡消费或套现以逃避执行,此类案件有6件。
为此建议:1.划分失信等级。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内容,对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按照主客观因素、情节轻重程度加以划分,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三等级,对并非主观恶意不履行的一般失信行为,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即可删除失信记录;对主观故意不履行、情节较重的失信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可保留失信记录1年;而对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及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被执行人,即使案件执行完毕后,也可保留失信记录2至3年。
2.建立新型金融产品查控机制。建议上一级法院应加强与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沟通,尽快建立对支付宝、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查控机制。
3.主体隐匿型规避执行的应对。有三条路径:启动流动人口查找系统、启动手机定位系统和启动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机制。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应建设包括流动人口查找系统和手机定位系统在内的若干子系统。
4.财产隐匿、转移型规避执行的应对。包括五个查询子系统:“一站式”银行存款查询系统、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和证券交易信息查询系统,“五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不足履行债务的,启动悬赏举报机制。
5.加大惩戒力度。如对款项“挂留待结算账户法”规避执行,实践中总结出来“两冻两罚法”,即同时冻结款项转出和转入两个账户,并对被执行人和串通规避执行的银行分别适用罚款强制措施。
(作者单位: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4/10/id/14680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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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执行是一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貌似“合法”的逃避履行债务的不诚信行为。规避执行有五个方面法律特征:(1)主体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有案外人参与的,还包括该案外人;(2)目的是逃避履行债务;(3)行为方式主要有下落不明;转移、隐匿财产;滥用诉讼程序;在财产上设立权利负担等;(4)行为特点是不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是利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漏洞,带有“合法”的假象;(5)行为后果是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规避执行方式主要表现为:
1.利用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规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到支付宝、余额宝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中,由于余额宝内的资金可以随时用于网上购物,用户也可通过手机、电脑等将账户资金与任意银行借记卡随时进行转账,使法院难以查询、冻结、扣划账户内的资金。
2.通过虚假离婚转移财产规避执行。配偶一方作为债务人在被起诉前或审理中,通过虚假离婚约定将自己名下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以致无财产可供执行,此类案件有19件。
3.利用银行资金归集业务规避执行。部分企业类被执行人通过上属集团公司与银行签订资金归集业务协议,将转入其账户资金即时归集入其他账户,执行法院只能在被执行人开立的账户银行与被执行人上属集团公司解除资金归集业务协议后,才能对其账户进行司法冻结,被执行人借机转移财产,此类案件有17件。
4.通过背书流通转让规避执行。因票据法规定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部分企业类被执行人有意不让所收货款进入银行账户,而是通过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以背书方式进行流通转让,当查询其银行账户时,余额显示为零,此类案件有9件。
5.将冻结工资账户变更为借贷账户规避执行。部分被执行人在工资账户被冻结后,擅自将已冻结工资账户变更为借贷账户,待工资款进入借贷账户后,通过刷卡消费或套现以逃避执行,此类案件有6件。
为此建议:1.划分失信等级。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内容,对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按照主客观因素、情节轻重程度加以划分,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三等级,对并非主观恶意不履行的一般失信行为,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即可删除失信记录;对主观故意不履行、情节较重的失信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可保留失信记录1年;而对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及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被执行人,即使案件执行完毕后,也可保留失信记录2至3年。
2.建立新型金融产品查控机制。建议上一级法院应加强与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沟通,尽快建立对支付宝、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查控机制。
3.主体隐匿型规避执行的应对。有三条路径:启动流动人口查找系统、启动手机定位系统和启动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机制。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应建设包括流动人口查找系统和手机定位系统在内的若干子系统。
4.财产隐匿、转移型规避执行的应对。包括五个查询子系统:“一站式”银行存款查询系统、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和证券交易信息查询系统,“五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不足履行债务的,启动悬赏举报机制。
5.加大惩戒力度。如对款项“挂留待结算账户法”规避执行,实践中总结出来“两冻两罚法”,即同时冻结款项转出和转入两个账户,并对被执行人和串通规避执行的银行分别适用罚款强制措施。
(作者单位: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4/10/id/14680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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