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钢棚起纠纷 依法审判促和谐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纠纷最终对簿公堂的情况并不少见。近日,石阡法院适用《民法典》开庭审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龙某、赵某前夫妻与赵某江、杜某夫妻系相邻关系,赵某江、杜某修建的一栋一楼一底的房屋位于龙某、赵某前房屋正前方。2016年6月初,赵某江、杜某因自建房屋存在渗水、漏水现象,影响其居住。为了不影响居住,解决问题,赵某江、杜某便在其砖混结构房屋顶搭建不是封闭式的钢架棚。事后,龙某和赵某前就赵某江、杜某搭建钢架棚后影响自家房屋采光问题与其协商解决,多次协商未果后,遂起诉石阡法院,请求对赵某江、杜某搭建的钢架棚影响采光部分进行拆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江、杜某的房屋楼顶搭建的钢架属框架结构,对其房屋的装修只是房屋部分格局的改变,并没有对房屋的梁、柱等主要结构进行改变,搭建钢架棚的行为并未危害龙某、赵某前房屋的安全,其行为不属于禁止性行为,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和谐相处;当然,赵某江、杜某此次搭建钢架棚不是永久性的,在下一次改修时,应尽量与龙某、赵某前协商,确保房屋的安全性,确保通风、采光的便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对龙某、赵某前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龙某、赵某前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龙某、赵某前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再次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远亲不如近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许多事情确实需要邻居的帮助,与邻居打交道的次数往往比亲戚还多,邻里关系和睦,互相帮助,生活能够得到许多便利。《民法典》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典,对此沿袭我国自古以来的经验,吸收之前立法的规定,对相邻权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特别是其中的团结互助原则,强调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坚持睦邻友善,互利共赢,换位思考,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便利,反对损人利己;;相邻各方发生纠纷时要保持忍让和克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和化解矛盾。该案因相邻的渗水、漏水问题造成两家关系处于不睦的状况,石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邻里关系的长远发展,审理过程中多次与双方深入沟通,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判决,裁判文书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依法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原文链接:http://www.guizhoucourt.gov.cn/ajbd/24481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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