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下,已交的培训费可以退还吗?
——李某某与某外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双减”政策导致学员和校外培训机构之间不能按照培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培训活动,继续履行原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因此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履行不能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有权请求退还剩余培训费用。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在被告某外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购买外语培训服务为其子女杜某某补习英语,双方签订了《课程销售协议》。原告分别于1月、3月支付11730元和11644 元,购买共计252个课时。根据课本记录单显示,原告子女杜某某从2021年3月1日开始上课至2021年9月18日共计出勤42节课,缺课4节课。2021年9月18日,被告某外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因国家“双减”政策原因通知包含原告在内的其他家长,停止提供教学服务。遂原告李某某起诉被告某外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按约支付课时费,现被告因“双减”政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原告李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某外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应将未完成授课的课时费用退还原告李某某。
【案例解读】
随着《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落地实施,“双减”政策作为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举措,具有严肃法律效力和深远的社会效果,必须得到严格执行。“双减”是指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其明确规定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当前“双减”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随之而来的培训机构“退费难”,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亟待解决,涉校外培训矛盾纠纷日渐增多。因此要密切跟踪涉校外培训机构纠纷案件,提炼总结审判经验,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Q
什么是法定解除,什么条件下可以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法定解除的事由由法律直接规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即可主张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法定解除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即指实际剥夺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使得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满足条件时允许守约当事人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突破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单方解除合同。
Q
培训机构可以因“双减政策”而要求退租场所吗?
对于众多培训机构紧急退租但无法全额退还租金、押金的问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发布了《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房租有关问题的行业意见书》明确“双减”政策施行后,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主张构成情势变更,请求与出租方协商变更合同的租金、期限等内容或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此时需注意,是否构成情势变更,需要结合租赁合同是否将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明确约定并将其作为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等情形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将房屋的实际用途明确约定为经营校外培训业务,并将其作为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那么“双减”政策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否则“双减”政策不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Q
家长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中存在“课程一经开始概不退款“等条款,还能要求退费吗?
培训机构与家长签订的多数都是培训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类似“课程开始后概不退款”等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家长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请求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仍然可以要求退还剩余课程的费用。
Q
家长还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1.应当及时主动与培训机构沟通协商,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进行调解;
3.可以向当地职能部门反映,对于培训机构退费难以及培训机构“跑路”问题,教育部实行挂牌督办,在“微言教育”“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教育发布”客户端开设举报专栏,受理群众对学生作业负担重、学校未依规开展课后服务和校外培训机构无证照培训、虚假宣传、超标超前培训、超期预收费、违规高收费、退费难等问题的实名举报;
4.起诉或者与培训机构达成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如果培训机构已经关门或者倒闭,家长可以起诉到法院,以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情形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对被告进行送达,如被告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
5.裁判文书生效后,如培训机构仍不履行退还义务的,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原文链接:http://www.guizhoucourt.gov.cn/ajbd/242300.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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