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暧昧期间的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
案 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0年2月在同一企业工作时相识,因在同一间办公室工作两人互有好感。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李某向张某转账16次,金额从200元到10000元不等共计38120元,转账中还包含了520的特殊金额,然以上转账时的聊天记录,原、被告均没有保存。
2021年1月起李某多次向张某催款,张某每次都回复李某自己会还钱但需要时间。2021年8月,张某再次通过微信向李某借款1000元。10月,张某辞职并删除了李某微信,李某催收未果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7900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供了自己给张某转账的记录,和2021年1月起李某向张某催款的聊天记录。
张某表示她之前与李某是恋人关系,她并没有向李某借款,基于两人是交往关系,这些钱是李某自愿赠予她的,而且李某也没有借条,所以,不认同李某所说的借款事实。
李某则表示他之前有追求过张某,但两人并没有正式交往。基于好感他确实在2020年2月份通过微信转了3笔钱(共1220元)赠予张某,这1220元张某不需要返还,除1220元以外,其它转账都是张某向自己借来还车贷的。
裁判结果
本案中,从原告向被告转账的时间及次数来看,转账行为主要发生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即两人在同一办公室工作期间,原告未提供转账时的聊天记录用以证实转款的原因,从支付次数和金额来看,连续多次转账不符合正常民间借贷的表现形式;若是正常借贷,在被告未偿还前期借款的情况下,无限制的继续借款且不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明显不符合逻辑,而且转账金额中包含520等谐音红包。
法院认为双方具有恋人之间的暧昧关系,小额转账或互赠红包具有维系关系、表达情感等作用,不能认定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但双方稍大金额的转账,结合已有聊天记录中被告的意思表示,加上当庭核对了每笔转账的原因,在原告转账的款项中,被告的确有向原告直接借款的情况,部分转账金额超出了情侣之间传递情谊的支出。
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交易习惯,结合原告陆续转账未要求债权凭证的过错程度,兼顾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双方在2020年转账金额中3000元以上属于借款,其余属于相处期间表达爱慕的赠与行为,2021年8月1日的1000元属于借款。
因此,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27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解读
《民法典》明确载明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借款合同的成立需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即债务人有向债权人借款的意图,向债权人发出了借贷的意思,债权人回应了债务人的意图,根据需求向债务人提供所需借款,若无借贷的合意,则借款合同关系不成立。
但根据款项的支出时的具体情况,可能成立诈骗、赠与、不当得利、婚约纠纷等法律关系,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每笔转账进行准确定性,以最终确定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所以,提醒大家一定要保存好交易时的聊天记录和相关债权凭证。
原文链接:http://www.guizhoucourt.gov.cn/ajbd/24229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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