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导致死亡,同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
共同饮酒导致死亡,同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李某某与潘某某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应主要考虑共同饮酒后死亡是否具有违法性、共同饮酒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共同饮酒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具备以上条件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比例考虑原因力的大小。同时,对于共饮行为的规范应当兼顾法律的谦抑性,在因其他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时,不能强加过重的赔偿责任给共同饮酒人,共同饮酒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死者姚某某与被告支某某等人一同前往被告潘某某家吃饭,就餐期间被告潘某某以白酒招待,以上当事人均通过“喝坐杯”的方式各饮白酒二两左右。经查明,“喝坐杯”是当地朋友间聚会较为随意的饮酒方式,即饮酒者自己决定喝与不喝、喝多与喝少,饮酒人之间不劝酒。当晚21时,死者姚某某离座拨打电话,打完电话返回饭桌就坐时未能平稳就座,被告潘某某等见状将死者姚某某扶到床上休息,期间见死者姚某某嘴唇发白,拨打120请求急救,经抢救无效,姚某某死亡。原告李某某为死者姚某某家属,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某某、潘某某等人赔偿因姚某某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并请求各被告间承担连带责任。【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是本案中共饮者相互之间不存在强制及碍于情面不得不喝的情形,且无证据证明各被告存在劝酒行为。二是死者姚某某饮酒后离席7、8分钟接听电话,各被告难以通过持续观察做出死者姚某某存在突发疾病抑或因醉酒身体不适需要立即寻求专业医疗急救的判断。三是当观察到死者姚某某情况与普通醉酒有异常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为死者姚某某寻求急救。综上,各被告从死者姚某某不适到观察出死者姚某某病情从而紧急就医的40分钟内,已基于当时客观情况、主观认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死者姚某某系过量饮酒致死,其不幸死亡属突发疾病导致,各被告不存在过错,对死者姚某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各被告自愿补偿原告部分损失,法院予以确认。【案例解读】
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聚会饮酒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共同饮酒人安全注意义务的程度应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本案中,法院准确把握对安全注意义务的判断,依法认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是否具有过错,较好地平衡了社会交往与风险控制的双重需求,树立了“适度饮酒”“相互照顾”的社会导向,有助于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法官也特别提示!在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群众应秉承文明之风,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积极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共同欢度安乐祥和的春节。【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从事行为时具有受到法律约束的意思,并且根据行为人的意思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情谊行为则是以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或基于善良风俗而无偿为他人提供物质和服务的行为,属于法律之外的行为。日常生活中盛情款待、好意搭乘、友情照料等均属于情谊行为,引起的社会关系称之为好意施惠关系。
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是前者不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没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由此,施惠人对自己的行为并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但在情谊行为中因过错导致损害会产生相应的侵权责任。
什么是共同饮酒人之间的安全注意义务?
法律规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有安全注意义务,是因为只要共同饮酒人履行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就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该义务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在共同饮酒时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神志不清或出现不良反应后应当立即提醒、劝阻或及时送往就医并及时通知其亲友。
二是帮扶、照顾、护送义务。饮酒过程中对于那些醉酒可能会危及其自身安全的共饮人应当相互关照,给予最大限度的帮扶,应当亲自照顾或安全送达交由其亲友照顾,并妥善管理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
什么情形下共同饮酒人可能会承担责任?
1.强迫性劝酒。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佳,服用头孢等药物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一是若醉酒但依然具有意识,此时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即可,不苛求护送人尽到全面的照顾义务。二是若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而导致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酒后驾车、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或酒后剧烈运动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人身损害,共同饮酒人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若共同饮酒人有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共同饮酒引发醉酒身亡适用人身损害类的赔偿规定,具体赔偿项目参见民法典第1179条。醉酒者死亡给近亲属等造成巨大精神损害,近亲属亦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原文链接:http://www.guizhoucourt.gov.cn/ajbd/24229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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